法律分析:
雙方僅簽訂離婚協議書,尚未領取離婚證時,可以自行協商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補充后向登記機關遞交。
雙方已領取離婚證的,不能在原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不能通過補充內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協議,但是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補充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得反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