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企業以外的經濟主體對企業資產的分配進行重組、調整和分配,或者對企業資產設定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是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一般來說,資產重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擴張重組,是公司擴大資產規模和業務范圍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是調整重組,又稱緊縮重組,是公司縮小資產規模和業務范圍的一種方式。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收購和并購的區別
(1)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2)并購:并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購等。并購是兼并與收購的簡稱。兼并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并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3)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4)兼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并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兼并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于在實踐中,兼并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并購。
二、公司法合并的解釋有哪些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