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將房屋出租前,須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家電等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如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過錯。 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損失,損失將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應存有安全隱患,出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后,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災等事故,房東可免責。同時,切記要在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