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生后,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案件都是由公安來管,但是,具體到具體的個案辦理過程來說,除了需要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之外,公安機關內部如何保證自己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合法進行,有其自身的一套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案件辦理中公安內部如何監督,其實有3個答案:
1、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內部,首先是平行的監督,主要依靠各種制度并嚴格執行。
2、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也有監督權,這種監督權是命令式的,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可以直接撤銷,也可以直接變更,還可以要求下級公安機關進行糾正。
3、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
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這是上級機關的監督權。但是,下級公安機關也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有一定的監督權,這種監督權體現為,如果下級公安機關認為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刑事案件的管轄,公安管轄是一個基本的原則,所以才有了《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公安機關很快就要出臺相關程序規定的舉措。對于追究刑事犯罪來說,公安機關也有自己內部的監督制度、上下級的監督制度,加上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也是需要依法進行。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使用監督權的時候就要認真依法行使,這即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對法治的促進。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