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過戶費用的計算: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買方承擔;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繳納。賣方承擔;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賣方承擔;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雙方承擔;6、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買方承擔;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買方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017年農村自建房最低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標準如下文所示:房屋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征收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按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農村自建房最低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標準如下文所示:房屋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征收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按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農村自建房2022年的最低補償標準是多少?
農村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標準如下文所示:房屋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征收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按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長沙縣農村建房的面積限制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蓋房需要取得相關許可。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長沙縣農村建房面積限制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蓋房需要取得相關許可。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