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04),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間為飲酒駕車,大于等于80mg/100ml為醉駕。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發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駕。
拓展延伸
醉駕法規:吹氣測試的合法標準是什么?
吹氣測試的合法標準是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的方法和標準。根據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駕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吹氣測試是常用的酒精檢測方法之一,通過駕駛人吹氣進入酒精測試儀進行檢測。根據法規,一般而言,吹氣測試結果超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的標準,即可認定為醉駕。然而,各地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標準,因此,具體的合法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地的法律法規,避免酒后駕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結語
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04)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駕車,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駕。吹氣測試是常用的酒精檢測方法之一,一般超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可認定為醉駕。具體合法標準可能因地而異,駕駛人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杜絕酒后駕車,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