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博士后出站找工作,與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前求職不一樣,屬于人才流動,只要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即可,不須簽訂三方協議。一般是用人單位給發一個接收函,也就是接受檔案的證明,這樣既可以形成工作約定了,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就業意向協議。在博后出站時也只要有這個接收函就能出站的,接收函是用人單位的接收意向的表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要約的屬性。沒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可以在單位所委托的人才市場辦理接收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