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資產償還債務債務人將資產轉讓給債權人以償還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還債務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庫存、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用現金償還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償還債務,用等量的現金償還債務,不屬于債務重組。
二、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是,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資本的,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債權人不在債務重組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