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的公安局長與其他屬于地級市政府下轄部門負責人是一樣的級別,都屬于正處級干部,如果公安局長還兼任副市長的話,就要再高半截,就是副廳級干部。公安局局長的級別根據市的行政級別劃分為正廳級、廳級、副廳級、正處級、處級、副處級、正科級、科級、副科級。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的公安局局長是正廳級,常務副局長是廳級,副局長副廳級,如果公安局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長則為副省級。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的公安局局長是副廳級常務副局長是副廳級。普通省會地級市、地級市公安局局長是正處級,常務副局長是副處級,享受正處級待遇,副局長副處級。縣級市公安局局長是正科級,常務副局長副科級,享受正科級待遇,副局長是副科級。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