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局副局長:協抓全面工作,主抓隊伍建設,分管政工、辦公室、工會、見義勇為、行管、消防等工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條 公安部督察委員會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長報告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情況。對重大事項的督察情況隨時向公安部部長報告。
第十一條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配備局長一名,副局長若干名,內設警務督察隊和與督察工作相適應的處、室。
第十二條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職責是: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制定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五)部署全國統一的專項督察任務,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組織、指導全國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本部人事部門做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督察長、副督察長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條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