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辦公室主任的權利:1、公司印章使用的審核權;2、對重大會議根據需要有現場指揮權 ;3、權限內的財務審批權,對通訊費用的審核權;4、對直接下級人員調配、獎懲的建議權,任免的提名權和考核評價權;5、對所屬下級工作的監督、檢查權和爭議的裁決權。6、對公司后勤的審批權。7、考勤權。8、辦公環境日常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