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十六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十四歲以下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十六歲以下不給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管教;必要時,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