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借款人與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已經約定好了利息的支付方式、金額以及時間等相關事項,因此借款人不得隨意拒絕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拒絕支付利息,將構成違約行為,出借人有權利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一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利息法》第十四條:“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利息。利息款是放款人的合法收入。”
以上法律依據明確規定了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法律責任,因此借款人不應該拒絕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