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縣公安局長由同級人大表決通過,予以任命。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縣公安局長由縣長提名,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公安局長的人事任命歸縣人大常委會管。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四)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