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應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包括:
1、工程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范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復印件);
2、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
3、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一、發包方的主要職能
在我國,發包方或發包機構要代表國家或反映國家利益來組織企業的發包工作,它的主要職能有以下幾項:
1、它要確定企業是否承包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發包;它還要根據企業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來決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發包對象,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2、它要直接或組織專門的機構考評和選拔承包經營者。
3、它要簽訂承包合同,簽發經營證書,并直接或授權某些專門機構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效果進行評價。
二、發包方的組建要求
發包方或發包機構的職能決定了它的組建應符合下述要求:
1、它必須是企業所有者的代表,能全權對企業的資產作出處理決定。
2、它的組織成員應包括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專門人才。否則它就不能執行選拔考評承包經營者及監督、檢查企業承包經營活動的職能。
3、它的組成人員要公正廉明,出以公心,以維護發包方所代表的所有者的最大利益為最終目的和唯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