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工程亦稱“出包工程”。指建設單位按包工方式委托施工企業施工的建筑安裝的工程。采用發包方式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要簽訂工程合同,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一個建設項目由兩個以上的單位負責施工時,應實行總分包制,一般應以土建施工企業為總包,安裝及其他工程施工為分包,在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亦應簽訂工程合同。近年來,我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代替由主管部門下達施工任務的形式。
一、建立健全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必須落實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使之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應體現以下內容。
(1)明確有權對外發包的單位及其權限、安全責任。
(2)選擇外包隊伍的原則。安全資質審查的時間、內容、審批程序。
(3)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4)明確負責對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部門、培訓內容及其安全責任。
(5)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或安全合同)的形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6)明確對外包單位發生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的處罰方法。
(7)本單位各級安監部門的職責、權限。
(8)違反制度的內部考核辦法。
二、嚴格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由各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對不符合安全資質的承包單位,安監部門有否決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安監部門一般不參與招標和選用承包單位,因而使安監部門對中標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成為一種形式。因此,對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必須落實“誰招用誰負責”,安監部門應起到監察、督促的作用。安全資質審查應堅持高標準,按嚴格審批程序進行,對承包單位除要求其提供各種書面資料外,必要時還要對承包單位人員的技術素質、施工器具等進行綜合鑒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