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純由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發包方
這種單純由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發包方之所以在現今的承包經營實踐中比較多見,主要是因為這樣組成發包方比較簡單易行,并且能與我國多年來形成的經濟管理體制較好地銜接起來。
2、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發包方
在承包經營實踐中,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發包方的情況也是較為多見的。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為發包方
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為發包方的形式,在當前的承包經營實踐中較為少見。
一、建設工程發包人是開發商嗎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二、發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9、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