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受理和處理土地權屬案件的具體程序,包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申請、受理、調查、調解和處理全過程。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受理和辦理土地權屬爭議,是解決爭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
(一)申請的概念
申請:是指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行為。
申請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先決條件。申請人主張土地權屬,要求行政機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請,不提出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般不主動處理。但人民政府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直接承辦,可不須當事人申請。
(二)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的條件《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對申請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應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二,申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即,申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
當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依照爭議管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收案審理的行為。
(二)受理的時限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后,首先要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1、受理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2、不受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3)土地違法案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三)承辦人回避的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爭議案件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但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承辦人應當回避。《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以上就是起訴國土局法院怎樣判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