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單位不同意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接到辭職通知后,應當為當事人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且在法定時間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不愿意辦理離職手續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合同已到期,要辭職,需要提前1個月嗎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到期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是否續簽,而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那么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合同到期后你只要通知用人單位不續簽,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馬上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你根本不需要打辭職報告,因為辭職報告是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你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的。但您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該怎么辦
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么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