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辦理不動產權證通常需要以下的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準備好材料后,當事人要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