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合同約定地或方式來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管轄地;
二是沒有約定的,一般是被告就原告原則,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為訴訟地。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合同訴訟地并不一定是在甲方所在地。在法律上,合同作為合作雙方的合法依據,保障雙方的合法權利與利益。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來選擇與合同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沒有明確指定的,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呢?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34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時,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借條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里?
可以做好注明,約定管轄權法院。
約定管轄,又稱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借條約定管轄,就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必須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糾紛的協議。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