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規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常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轄,爭議較少。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O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雙方協商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種情況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二、如何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
先法院提交訴訟書即可,后續事項由法院處理判決。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3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