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辦公室沒有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就是指在實施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范,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社會的目的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等。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執行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或者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