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費是鐵道部門因旅客原因退回火車票時收取的費用。這項收費制度形成于1997年,2011年鐵道部做出下調退票費的決定,并于9月25日起執行。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并且最低2元。
退票費自1997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的手續費按應退票價計算。
每10元收費標準為2元/人次,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2005年底,鐵道部又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
火車票退票首次突破10元限制,統一按票面價格的20%收取手續費,四舍五入到元。退票政策對消費者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