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等)一樣要求具備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于消費者識別。
201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屆全國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冊的商標要素,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