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1.對政府政策、決策、重大舉措及重大事件方面的意見、建議和咨詢;
2.對行政執行方面問題的反映;
3.對行政機關、具有或提供管理公共事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在工作活動中職務行為方面的反映;
4.對重大災害、事故、治安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反映;
5.對影響社會基本生產生活公共服務方面問題的反映。
二、不受理范圍:
(1)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2)對屬于各級黨委及其工作部門、及其常務委員會或部隊職權范圍內的;(3)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4)對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5)對提供的有關要素不準確或不詳盡,反映的內容不具體,造成無法進一步了解核實的;(6)對屬于產品推銷、社會中介服務需求等市場行為方面的;(7)對屬于內部行政管理方面應按正常渠道逐級匯報的;(8)對屬于邀請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