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有哪些?下面就這個話題跟大家一起來說一下吧。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操作方法
我國對于一些特殊的群體是有法律上有一定保護的,比如未成年,殘疾人以及精神病人,這些人從事犯罪活動都有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
根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
另外一點就是對于一些自首,主動到公安局報案,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在法律上的規定也是有從輕和減輕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
不過一些犯罪分子幫助警察破案或者協助警察發現重大線索的,有立功的表現,在對這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有: 根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
最后就是對于一些犯罪終止,犯罪未遂的犯罪者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因就在于這些人就犯罪的動機和行為但是沒有造成后果。
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標準尺度由處罰機關掌握,立功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體以處罰部門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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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減輕黨內紀律處分?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減刑。”
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365633963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請問刑法滿足什么條件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616566規定的情形處理: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4)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5)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6)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8)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認為從輕處罰仍不合理要求減輕處罰可否緩解
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選擇從輕處罰,而當事人認為應減輕處罰,進行申請行政復議的,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和解范圍?答案應當:可以申請復議。
1、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即,行政復議和解范圍,目前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事項(行使自由裁量權方面),而不包括合法性事項。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不僅包括從輕、從重或一般處罰的選擇權,也包括依法可減輕或免予處罰時,是否選擇減輕處罰或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5633962免予處罰,以及選擇減輕處罰的方式和幅度。但不具備法定的減輕處罰、免予處罰情形,而予以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的,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而未減輕處罰的,以及依法應當免予處罰而未免予處罰的,屬于處罰是否合法而非處罰裁量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四種“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當事人具備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從輕處罰,或者選擇作減輕處罰以及選擇減輕處罰的幅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也授予了行政機關選擇是否減輕處罰的裁量權。提問所述情形下行政機關選擇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均屬行政復議和解的適用范圍。
我國刑法中規定,哪些情節是法定可以從輕或減輕的,哪些是應當從輕或減輕免除的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9、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1363634十條第二款規定*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況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百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度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問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有答違法行為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專表現的;(4)其屬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